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匿名。打舉報電話不需要要求匿名才會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政府人員故意向被舉報單位泄露舉報人信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違反舉報人保護規定,故意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或者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的,或者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采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導致舉報人受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壹)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二)舉報材料應當放置於保密場所,保密場所應當配備保密設施。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密場所。(三)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並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四)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五)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六)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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