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通告,是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通告的使用面比較廣泛,壹般機關、企事業單位甚至臨時性機構都可使用,但強制性的通告必須依法發布,其限定範圍不能超過發文機關的權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