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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能調取短信內容嗎

法律分析:可以。警察為了偵辦案件有權調取手機短信和通話內容,也就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但受到嚴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到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才能查,否則就侵犯個人隱私了。手機短信本身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的,但關鍵是是該證據是否能證明所要證明的問題以及是否有壹定的證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結合其他證據相互映證。在舉證時,往往應考慮證據的取得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效力、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項之間是否相關聯等等。手機短信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手機短信的真實性。建議把手機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證處做公證,要求公證手機上的短信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