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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私拆他人信件屬於什麽犯罪類型?

案例

趙某是某縣壹中高壹(1)班的生活委員,今年17歲。趙某作為生活委員,負責班裏報刊信件的收發。他對工作認真負責,總是以最快的速度將信件傳到同學手裏。最近,趙某發現班長唐某有很多信件,而且信封上的郵票都是倒貼的,按照他們的說法,凡郵票倒貼的都表明是女孩子寄來的情書。

唐某和趙某經常因為班裏的壹點小事發生爭執,又因為他倆都是班裏的佼佼者,所以相互之間都在妒忌對方。壹天,趙某發現唐某的信裏有硬硬厚厚的東西,他想壹定是唐某女朋友的照片,壹時之間他很是妒忌也很是好奇,於是偷偷將唐某的信給拆開看了。看完之後,他小心地把信封好給唐某。

此後,趙某多次拆看唐某信件。壹次,趙某在看完唐某信後,不小心將自己壹篇作文壹起裝到了唐某的信裏。唐某打開信件之後,發現信裏面夾有趙某的作文,唐某回想起以前他的很多信件好像都有被人拆開過的痕跡,他想壹定是趙某所為,唐某非常氣憤,當即把這壹情況告訴了老師。老師非常重視,馬上把趙某叫來,趙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承認了自己多次偷看唐某信件的行為。學校看他態度誠懇認真,也為了給別的同學敲警鐘,給予了趙某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

評析

我國《刑法》第4章規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是指非法剝奪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國家和參與政治活動等各項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人格和名譽,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等。所謂民主權利,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批評權、控告權或者檢舉權、申訴權等。所謂其他權利,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除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外的權利,如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保持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等權利。這其中侵犯公民其他權利的犯罪,包括強迫職工勞動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唐某的通信自由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我國《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隱匿,就是指把他人的信件秘密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毀棄”是指把他人的信件予以撕毀、燒毀或者拋棄,其目的同樣是使收件人無法查收;“非法開拆”是指未經法定程序,私自開啟他人信件。

這裏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師、同學、鄰居等,個人和單位,認識的和不認識的,只要不是自己的信件,都不能私自拆開,這裏的“信件”不僅是指書信,還包括明信片、賀卡、電報、照片等。只要是以信件外觀形式交送郵局郵遞的信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的人都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要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不強調其動機。同時,侵犯通信自由罪以“情節嚴重”為程度條件,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因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貽誤收件人重大事項的;因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的。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且又為未成年人,故作為校紀處理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