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供用電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危害供用電安全的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並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有關執法。第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同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征求供電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加強對中高壓輸變電選線選址的論證和優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社會公眾查詢。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用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與公路、軌道交通、河湧、油氣管道、園林、供水、通信等有關設施的相鄰關系,協調解決供用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鼓勵本市電力行業協會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壹)建立健全供用電安全的行業規範或標準;
(二)引導電力用戶、電力建設施工及各參建單位依法執行安全供用電各項規範要求;
(三)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電力行業誠信建設;
(四)提供與供用電安全有關的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第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供用電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普及工作,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增強全社會安全用電意識。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完善供電安全條件,確保供電安全。
電力用戶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完善用電安全條件,確保用電安全。第十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對自有產權電力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標誌,並根據所有權歸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壹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供用電合同履行安全供電的責任,承擔下列義務:
(壹)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相關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發電裝備;
(三)提供安全供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制定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編制用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用供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對公用供電設施進行定期巡視、維護和檢修,制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
(五)接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供用電安全檢查和宣傳等工作,及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日常檢查或者電力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危害供用電安全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 電力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供用電合同履行安全用電的責任,承擔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規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
(二)接受和配合用電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三)對用電設備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用電設備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達到使用期限或者不符合用電安全要求時,應當停止使用;
(四)對自有產權的受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用電安全隱患;
(五)發生用電安全事故時,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保護好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