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所以,試用期內的辭職只要提前3日,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註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試用期提前三天口頭辭職可以嗎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有不能勝任該崗位或者是有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的話,那麽就可以直接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賠償。如果不屬於法定情形辭退員工的話,那麽就需要進行支付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