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當事人壹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生效時間是:
1、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的,自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壹般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時生效,或者相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