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通過通訊運營商取得相應的短信通訊清單或記錄,以證明短信的真實性和具體通訊時間、通訊對象等。
根據法律規定,手機短信作為電子數據的壹種形式,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