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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些奇怪(非普通手機號)的號給我發短信廣告,是否侵權啊?有沒有人用法律武器出來管管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中規定:

“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禁止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期刊、互聯網、印刷品等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的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時,應當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含有不良內容的廣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廣告中未標明或者未清晰標明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利用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提供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信息的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依據《電信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由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總體而言,垃圾廣告短信是壹種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在用戶與運營商簽訂的入網協議上,是沒有接收廣告短信這壹條的。發送垃圾短信的人強行讓用戶接受廣告,雖然不收取消費者的費用,但是他們收取了廣告商的費用,達到了贏利的目的。這種垃圾短信對手機用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壹定的影響,也屬於壹種強迫消費行為,是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

但是,除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中提及的違法廣告類型外,目前對手機短信廣告這種新型的廣告形式,暫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予以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