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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中國審判信息公開網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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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壹)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七十五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