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此外,***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應統壹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辦理,政府租金收益將按照就低原則,采取定額方式收取。
通知指明,服務平臺通過對接本市房屋大數據平臺信息系統,核驗***有產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經核驗通過,購房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布。***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出租。
針對住房租金的問題,***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壹次租金定額收益。
通知另提及,***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格低於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並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格及持有產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此外,***有產權住房可以出租,但是承租人承租***有產權住房後,不可以再將住房轉租。
另悉,該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實施,試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