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和《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森林禁火令。
壹、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區域:全縣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範圍內。
三、禁火時期在禁火區域實行”七個嚴禁”的規定:
嚴禁上墳燒錢紙、燒香、點燭;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嚴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嚴禁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嚴禁違規煉山燒火積肥以及燒稻草、稭稈、雜草、枝葉;
嚴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各鄉鎮、各部門要廣泛組織開展防火、撲火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廣大群眾森林防火意識和安全撲火知識。
五、各鄉鎮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護林員要加強巡山護林,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及時報告,把火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各鄉鎮要組織專業撲火隊,壹旦發生森林火災,要迅速撲救。
六、要加強對精神病人、癡、呆、傻、弱智人員和兒童的監護管理,嚴防弄火成災。對放松管理、監護不力造成森林火災損失的,要追究監護人的經濟責任。
七、森林高火險期內,禁火區域禁止壹切野外用火行為;森林高火險區,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內,因防治病蟲害、凍害、造林撫育、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過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八凡違規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凡在森林高火險期或森林高火險區違規野外用火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予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請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森林防火,自覺遵守防火令,任何單位和個人壹旦發現森火情應立即向所在鄉鎮或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
十、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第1號HNDR-2012-00001禁火令同時廢止。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