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公安、價格、環保、工商、民政、財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協助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和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處。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八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壹)確定業主身份;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擬定管理規約草案;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依照與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具體標準,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經費的結余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業主代表的產生、業主大會決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能認真履行業主義務,熱心社區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單數,且不得少於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決定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可以要求查閱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