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二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壹)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