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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若幹意見的實施意見 滬府發〔2011〕9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溝通城鄉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長期以來,本市供銷合作社充分發揮經營性服務功能,積極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職能,為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壹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40號),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明確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和目標要求

當前,上海已進入以工促農的發展階段,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以及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統籌城鄉發展,深化農村改革,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確保農民持續增收的任務十分緊迫。加快上海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對於完善農村市場商品流通體系,進壹步加強為“三農”服務,拉動農村需求,建設現代農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新形勢下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歷次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聯合和開放辦社理念,圍繞上海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壹體化要求,聚焦上海“四個中心”和市郊城鎮化建設目標,順應農村城鎮化、農業產業化、農民合作化趨勢,大力推進經營、組織和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商品經營和資產經營並重”的上海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不斷探索特大型城市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新路子,努力使本市供銷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村現代流通、農民專業合作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絡建設

(壹)完善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支持農資企業發展,完善農資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統壹配送、統壹價格、統壹標識、統壹服務的農資放心店,實行企業總部統壹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經營審批手續。支持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面向農民開展各種服務。

(二)構建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發揮農村網點優勢,以供銷合作社系統日用品連鎖骨幹企業為基礎,推進市場化重組。加強區域配送中心建設和農村零售終端建設,逐步形成區縣有配送中心、鎮(鄉)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連鎖經營體系,營造農村市場安全放心、便利實惠的消費環境。

(三)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本市農產品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加強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提升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絡營運能力。以電子商務等現代營銷技術,創新改造農產品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

(四)整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圍繞低碳經濟、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的發展,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中的主導作用,推進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集散交易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建設,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壹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依法開展廢家電、廢汽車及貴稀金屬的回收加工業務。

三、增強供銷合作社服務功能

(壹)完善農村綜合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為農綜合服務站設施,開展為農信息、營銷、技術、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服務,幫助農民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原則,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供銷合作社要按照農民生產生活實際需要,進壹步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在繼續搞好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供應等經營性服務的基礎上,參與社區社會公益性服務。

(二)提升行業協會服務功能。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建設,增強服務功能,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推進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內部改革,建立健全規範的運行機制。在農資、果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等傳統優勢領域,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充分利用上海航運、金融、貿易中心優勢和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優勢,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通過現代商業技術和商業模式的運用,優化供銷合作社傳統業務,搭建新型的經營服務平臺,使上海成為長三角、全國乃至世界各地優質農產品商貿集散和輻射中心,更好地服務區域經濟、服務全國。積極參與上海城鎮化建設,發揮區縣供銷合作社資源優勢,推進市場建設,加快市郊商業設施和農村商業網點建設,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

四、積極推動供銷合作社企業發展創新

(壹)加快供銷合作社企業發展。調整優化社有資本布局,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幹企業集中。推進企業並購重組,加快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著力在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農副產品生產流通、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等領域,培育壹批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行業影響力大的企業,增強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實力。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等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積極利用國家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開拓農村市場。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供銷合作社企業參與各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證,並獲得相應政策支持。

(二)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堅持市場化、開放式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改善企業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保持供銷合作社在為農服務的骨幹龍頭企業中的控股地位。規範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積極完善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

五、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建設

(壹)健全供銷合作社組織制度。市和郊區區縣供銷合作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和理事會、監事會制度。搞好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保持領導班子相對穩定。凡是涉及區縣供銷合作社整建制變動或總體性資產變動,或者區縣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主任的選舉、調動,都要征求上級供銷合作社的意見。

(二)明確供銷合作社職能。供銷合作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制定實施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規劃,指導下級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指導企業開展商品經營、資產經營,推進現代流通網絡建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各類行業協會;參與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受政府委托,承擔農資、棉花、防汛抗災物資等的儲備以及其他可以承擔的任務和職能;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市供銷合作總社和郊區區縣供銷合作社的人員管理辦法,由市和區縣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三)維護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和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平調供銷合作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和組織體系的完整性。

(四)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充實供銷合作社組織基礎。供銷合作社要立足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利用自身的人才、網絡、設施等條件,采取多種方式,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堅持開放辦社理念,註重指導、服務,吸收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入,充實加強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組織。有條件的區縣供銷合作社要積極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五)加強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供銷合作社要積極落實人才興社戰略,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優化幹部職工知識和年齡結構,培育造就壹支甘於奉獻、勇於創新、善於開拓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

六、切實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

(壹)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支持金融機構抓緊處置本市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銀行債務,對因企業關閉、破產或註銷,確實無償還能力的歷史債務和利息,要依法妥善處置。對經審計確認的以前年度供銷合作社不實不良資產,準予企業在稅前核銷。對供銷合作社企業協保費交繳的遺留問題,有關部門要妥善加以解決。對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尊重歷史,註重現實,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73號)要求,確定供銷合作社土地權屬,加快完成供銷合作社土地登記頒證工作。在供銷合作社企業改革重組、實施主輔分離中,原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可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資委等六部門關於推進上海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資產調整和中小企業改制重組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意見的通知》(滬府〔2009〕29號)精神,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經市有關部門審核後,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登記到供銷合作社或供銷合作社所屬獨資企業名下。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的,其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等。要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認真貫徹國務院有關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扶持的政策,在產業準入、資金使用、儲備體系、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有效支持。在改革發展中,供銷合作社享有與本市國有企業相同的政策扶持。對本市供銷合作社為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取得的中央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市、區縣政府可給予相應配套政策扶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培育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把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絡建設納入市、區縣兩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選址用地方面給予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支農惠農項目。因城市建設需要,征用或拆遷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網點和設施的,按照“征(拆)壹補壹”的原則予以補償。探索城區供銷合作社改革,由市供銷合作總社收回城區供銷合作社資產經營管理權,統籌供銷合作社資源,使城區供銷合作社資產更好地服務“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支持市、區縣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各種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培訓,並給予政策扶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壹壹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