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傳票以書面形式向被告人傳喚,電話、短信都不可信。在沒有接到法院傳票傳喚,其它的不用理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