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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航空退改政策

法律分析:(壹)變更

在客票有效期內,旅客首次提出航班變更申請,可免費變更壹次至2021年9月15日24時(不含)之前同航程航班,免收變更手續費、子艙位價差、淡旺季價差。

旅客再次提出變更申請或變更至2021年9月16日0時(含)之後航班,須依據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二)退票

在客票有效期內,旅客可申請辦理非自願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已按上述原則辦理過變更的客票如申請退票需按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法律依據:《關於改進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通知》

(壹)航空公司銷售客票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官網、APP等渠道的顯著位置上及時、準確、全面地公布實際執行的國內航線旅客運價種類、水平及包括退改簽收費標準在內的適用條件,切實履行對旅客的告知義務,便於旅客查閱和社會監督;在旅客購買機票過程中,要清楚告知旅客退改簽收費標準等條件。

(二)航空公司要合理確定客票退改簽收費標準,退票費不得高於客票的實際銷售價格。要制定機票退改簽收費“階梯費率”,即根據不同票價水平和時間節點等,設定合理的梯次收費標準,不能簡單規定特價機票壹律不得退改簽。

(三)航空公司要統壹規範直銷和分銷渠道的退改簽制度,確保全渠道(含直銷、分銷渠道)退改簽收費標準壹致。要加強對有委托授權關系的OTA平臺、銷售代理企業的管理,對違反收費標準的進行嚴格處罰。

(四)航空公司要以“真情服務”為原則,優化退改簽制度、簡化退改簽手續、縮短退票還款時間。要加強新技術推廣應用,通過移動互聯網技術為旅客退改簽機票提供“壹站式”解決方案,讓“數據多跑路、旅客少跑腿”。要具備為旅客提供客票退改簽收費標準的驗真查詢服務功能。

(五)航空公司要為旅客錯購機票(例如姓名書寫錯誤、重復購票等)提供免費補救措施。在界定旅客錯購情形時,應當把握合理且包容原則,對於航空公司無法證明旅客非錯購情形的,均應視為錯購,並提供免費退票等服務。對於旅客因病無法乘機並要求退票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退票手續,並不得收取退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