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受送達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電子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采集、核對受送達人的身份信息,並為其開設個人專用的即時收悉系統。訴訟文書到達該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由系統自動記錄並生成送達回證歸入電子卷宗。 已經送達的訴訟文書需要更正的,應當重新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