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很多訴訟都出現了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這些電子證據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快節奏生活和低成本的便捷訴求。為應對瞬息萬變的復雜生活可能帶來的訴訟,我們既可以采取保存手機短信內容等較高司法風險的低成本策略,也可以采取公證手機短信內容等較低司法風險的高成本策略,進入訴訟後,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利用能復制特定電子信息的相應技術對手機短信證據復制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所以,不應小視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應該增強電子證據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