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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軍人遺屬死亡撫恤金標準

因病死亡軍人的壹次性撫恤金本人10萬

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壹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壹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傷殘撫恤的對象:

1.傷殘撫恤是以特定傷殘人士為優撫對象的撫恤形式,撫恤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享受傷殘撫恤。非現役軍人的傷殘撫恤待遇由民政部負責。2013年民政部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對屬於民政部負責的幾類傷殘撫恤對象作出了規定。

2.傷殘的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傷殘撫恤針對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軍人,《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三種情形作了詳細說明。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級至十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可見,傷殘等級的評定是享受傷殘撫恤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殘疾性質和傷殘等級的評定部門依據軍人是否為現役來確定。殘疾等級評定可分為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和調整殘疾等級。

3.傷殘撫恤待遇

傷殘人員經評定和審核批準以後,發給傷殘證件,享受傷殘撫恤待遇。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4.傷殘軍人死亡待遇

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壹)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壹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壹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