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交管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第20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交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因此,最晚可在違法行為發生十三日後在網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