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壹詞早在我國古代就已有之。凡屬個人的與社會事務、公***利益無關的,不必也不宜公諸於眾的事,即為隱私[1]。有學者認為,隱私是個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和幹預的私人生活,具體的是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幹擾,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利用和公開等。隱私有三種形態:壹是個人信息,為無形隱私;二是個人私事,為動態隱私;三是個人領域,為有形隱私。對此,我們可以作如下分析。[2](1)隱私首先是壹種事實,而這種事實帶有主觀性。某壹事實是否重要,是否應當歸之於個人隱私的範圍,屬於私人評價體系或者主觀判斷的內容,因而完全取決於權利主體的主觀認識。(2)隱私是壹種私人生活事實。人們不願意公開的、可稱為秘密的情形比比皆是,但個人隱私只指私人生活的領域。(3)隱私是壹種不願為他人所知的事實。作為隱私可能是個人生理、生活上的缺陷,可能是值得珍視的壹段情感,甚至可能是個人的優點,只要個體不願為公眾所知就是隱私。隱私以個人的心理、情感為依歸。(4)當然,隱私必須受到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制約。人是個體的,又是社會的。社會尊重個人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個人也應當受道德與法律的規制。上述四方面構成了隱私的基本要件。
“隱私權”這個概念則是在近代由西方資產階級法學家提出的。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壹種生存藝術。概括而言,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利用和公開等的壹種人格權。壹般認為,隱私權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3](1)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擾或支配。(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3)個人通訊保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話、傳真及談話等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4)個人隱私利用權。權利主體有權按自己的意誌依法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他人對這種利用不得予以幹涉。
隱私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的人身權利,“是公民社會地位實際狀況的壹個重要標誌,也是人際交往和人際關系文明化的壹個重要杠桿”。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隱私權是公民法定權利的基礎,是天賦權利的壹種。有的哲學家認為隱私是壹種基本的不能被削弱的權利;而另壹些哲學家則認為隱私權是其他重要權利諸如自由、個人自主權等的必要條件。康德認為,自由與理性把人與所有其他生物區分開來,人類具有規範性的自決能力,而該能力是我們之為人的壹種最高價誼。[4]簡單的說,我之所以受人尊重是因為能自由的決定我的未來和命運,我也有義務尊重別人的這種同等的自決能力。因而,從康德哲學的觀點來看,把某人當作人來尊重,就必須尊重他或她的自由,而尊重他人的自由則意味著必須考慮我們自己的行為和決策對他人所產生的影響。我們沒有理由幹涉他人自由追求其目標的權利,然而當我們不尊重他人隱私的時候,恰恰就是在幹涉他人的自由。由此可見,隱私與尊重人的自由、自主、理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某人作為理性和自主的人而被尊重的事實,意味著人們應該尊重他或她的隱私,因為這是那種自主的必要條件。由上述可知,尊重他人隱私的義務是壹種自明的義務。即在壹般情況下,隱私必須受到尊重,因為它是保護我們自由和自決的壹張重要的盾牌,以任何方式侵犯隱私權,都是對我們為人的尊重的壹種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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