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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疫情菜價上漲違法嗎

疫情期間物價上漲如果超過標準,就是違法的。

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沒有就購銷差價幅度問題進行規定,只是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認定為哄擡物價行為。

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壹,法律所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壹)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對於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壹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認定構成法律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壹)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