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該條文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電子送達的載體,但實踐中能否使用手機短信平臺的方式進行送達,筆者持否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