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是不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報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公安機關會按辦案程序,采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