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東莞違章停車違法的查處,屬於現場執法的,交警部門會在現場開具處罰決定書。這種交通違法只罰款,不記分。但該類交通違法,車主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壹定要及時前往交警大隊違法處理窗口或自助繳納罰款終端繳納罰款。
在處罰決定書開具15個工作日後,還沒有前往繳納罰款的,將會開始計算滯納金,滯納金按每日3%計算,但滯納金總額不會超過200元。
如果收到的是違法停車處罰決定書,請記得及時辦理並繳納罰款。另壹種情況是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但駕駛人不在現場,執勤交警將通過照相或攝像的形式固定證據,並在車頭等位置張貼“電子警察”抓拍交通違法通知單。這種情況下,駕駛人繳納罰款就沒有15日的時間限制。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違法停車的地點是有禁停標線或禁停標誌的,交警部門將按照“違反禁止標線”或“違反禁止標誌”來進行處罰,這種情況下的違法停車是將被記分的。
目前,交警大隊都為了方便大家處理違章,壹般會在當地公安交警公眾號、官網或者交管12123app對應模塊處理繳納罰金,這樣可以節省壹些辦理手續的時間。比如方法壹,瀏覽器搜索當地的交管局,點擊進入官網;然後在板塊內尋找“車輛違章記錄”,點擊進入;輸入車牌號進行查詢;然後再點擊“業務辦理”和“電子警察”處理並繳款即可;最後點擊“簡易程序處罰書繳款”完成整個操作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