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會用打電話或發短信方式通知被起訴人。打電話或發短信通知被起訴人的方式是非法的,法院不會用非法的送達方式送達傳票。法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等,在送達的同時受送達人要簽收,必須有送達回證。打著法院的名義打電話或發短信通知某人有法院的傳票等情形都是行騙行為,不要去理會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