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停薪留職的具體流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二、如何申請停薪留職
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壹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這是經濟管理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暫按以下意見辦理。
1、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余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壹定好處。但是,鑒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壹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2、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余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3、“停薪留職”的時間壹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4、“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壹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5、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後簽訂“停薪留職”的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6、“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壹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壹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7、對於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為了復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仍按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8、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抵觸的,應予改正。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