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息服務是用戶廣泛使用的壹項服務,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利益。近年來,我國短信息服務市場迅速發展,2014年全國移動短信業務量超過7630億條。與此同時,壹些服務提供者還存在著經營不規範的情形,濫發垃圾短信的現象突出,受到社會的廣泛關註。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該《決定》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對於用戶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方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垃圾短信治理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等困難。制定《規定》,細化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明確商業性短信息的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短信息服務行為、促進短信息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要求。 2013年初,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了《規定》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壹是對商業性短信息、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等制度進行了研究。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關電信企業的意見。三是與有關部門進行了立法協調,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四是兩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和轉售企業的意見,並組織部分企業進行座談和研討。五是書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總局、互聯網信息辦、地震局、氣象局和國務院應急辦等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六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征求意見,社會各方面對制定《規定》給予了積極的肯定,沒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規定(草案)》。
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5月19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號令,公布了《規定》。
2015年5月,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通過並公布,明確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並對短信息服務規範、商業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接受與短信息服務有關的投訴,並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壹)適用範圍。《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的行為。同時,為了適應互聯網迅猛發展的形勢需要,《規定》“附則”中規定:“利用互聯網向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遞送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短信息服務規範。《規定》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遵守下列短信息服務規範: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短信息收發時間、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等信息;不得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短信息。同時,《規定》對發送公益性短信息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商業性短信息管理。為了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強化了商業性短信息管理措施。《規定》中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信息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預警監測機制。
(四)用戶投訴和舉報制度。《規定》建立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制度。同時,明確了用戶有關商業性短信息侵擾和違法信息的投訴和舉報處理程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有關違法信息的處置程序等。
(五)監督檢查制度。《規定》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對短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力、義務以及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配合義務。同時,建立了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其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制度。
此外,《規定》還對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電信管理機構和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