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將此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 權利和義務 ,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進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