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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收到收賬公司的恐嚇短信怎麽處理

收債公司都是非法的

不要理他就可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

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公安廳(局)、工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開辦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據此已對原登記註冊的討債公司作了註銷或變更登記的處理。近年來,隨關社會上各類債務糾紛大量增加,壹些地區又出現了名目繁多的討債公司,非法從事討債活動。有的以經濟委托、商務代理、財務咨詢等名義登記註冊,而實際活動超出註冊經營範圍,開展討債業力;有的未經登記註冊,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下從事討債活動。討債公司承攬討債追賬業務,不具有法律賦予的權限和強制力,壹般雇請下崗、退休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采取上門催討、死纏硬磨、跟蹤或損壞債務人名譽等手段獲取報酬;有的甚至以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甚至綁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債務人的人身安全,謀取非法收益。討債公司的活動不僅幹擾了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壹產經營活動家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會治安、擾亂法律秩序,而且助長了有法不依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為維護國家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作如下規定:

壹、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對繼續從事非法討債活動,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要堅決貪汙懲處。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對申請脂營討債業務的企業不予核準登記;對打著咨詢服務、委托代理等名義從事討債活動的企業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登記註冊的討債公司,壹經發現,立即堅決予以取締。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對非法討債活動的打擊力度。對采取恐嚇、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討債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國家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的規定及非法討債活動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發揮輿論的正確導向作用。  

五、企業要依法簽約、履約,重合同、守信用,及時歸還各種應付款項。對違約產生的經濟糾紛,應依照法定程序解決。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