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範圍內采運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第三條 河道采砂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全面規劃,計劃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工作負總責,河道、河段防汛責任人,同時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河道管理單位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負責庫區管理範圍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對采砂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治安處罰,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采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查處。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防洪規劃、整治規劃和河勢現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的內容包括:劃定可采區、禁采區、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開采總量和采砂場數量及布局、采砂規劃平面圖等。
河道采砂規劃內容涉及鐵路、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範圍的,應當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渭河幹流自寶雞峽大壩至鹹陽鐵路橋段、漢江幹流自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幹流自二龍山水庫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采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渭河幹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洛河幹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三門峽庫區管理範圍內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規劃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河道采砂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河道采砂規劃因河勢、砂石資源分布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八條 渭河幹流自寶雞峽大壩至入黃河口段,漢江幹流自勉縣武候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幹流自二龍山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河道以下範圍為禁采區:
(壹)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範圍及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河道中水治導線以外河床;
(三)鐵路、公路、橋梁、碼頭、通信電纜、輸氣輸油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劃定為禁采區的範圍。
經劃定的禁采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由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設立明顯禁采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砂源補給情況、河床下切程度、兩岸地下水位變化幅度及采砂對防洪工程的影響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在渭河幹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河道、洛河幹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內采砂,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前兩款規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采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