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壹是要能確定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微信內容要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