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當地的衛生中心會發送信息通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