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總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既然依法享有名譽權,該權利就受法律保護,不容任何人肆意侵犯。
《民法總則》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采用各種方式惡意詆毀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給他人造成壹定的後果,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