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現在的微信號必須得綁定手機號,而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總會用到手機號之類的信息,所以個人的微信信息全部都會被存在騰訊公司的內部服務器裏。
2、公安機關如果是由於民事案件而向騰訊公司申請查詢用戶的微信數據的話,騰訊公司是完全有理由不配合公安機關的信息查詢的,因為這牽涉到了用戶的個人隱私。
3、只有在牽涉到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騰訊公司才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去調查用戶的信息。
4、如果微信內容已經涉及了刑事案件,特別是重要的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可以對這個手機號碼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的。
5、這個方式是壹定可以追蹤妳手機的位置信息的,既便是關機也沒有任何作用,還是能追蹤到,並且還可以監聽妳的通話,攔截妳的微信。
6、在公安局啟動技術偵查手段之前的壹定時間內,妳的通話內容和微信內容無論是收還是發都全部會被保存到壹個為了提供通信服務公司的計算機上,因此要查出短信內容和通話內容是完全可以的。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