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