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向持卡人發送轉、支、余額變動、轉款到賬等與持卡人核心訂約目的的信息。在此之外的商業信息,已經超出了持卡人與銀行達成的締約消費的訂約目的,銀行需與持卡人重新簽訂合同進行約定。
銀行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商業廣告。銀行超出與持卡人締約合同目的之外向持卡人手機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應征得持卡人同意。從合同上講,單方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屬於銀行單方變更合同。合同壹經達成雙方必須遵守,如果合同壹方要變更原合同,需另壹方持卡人的同意,不能單方變更合同,更不能利用單方掌握主導權優勢,濫用壟斷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