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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息是公民信息嗎

犯罪手段:

1、利用與手機主板生產商合作的機會,將木馬程序植入手機主板內(手機主板生產商並不知情);

2、利用木馬程序控制手機回傳短信,獲取手機號和驗證碼等信息;

3、非法出售手機號碼和對應的驗證碼獲利;

4、這些手機號碼和驗證碼被用於MG軟件註冊並刷量、刷點擊率;TB、某酒店“拉新”紅包返利;

犯罪數額:

非法控制330余萬部手機,獲取相關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數據500余萬條,出售這些數據獲利790余萬元。

構成何罪?

1、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院認定上述被告人中的5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采取在功能機上植入含有木馬程序移植包的方法,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並通過向他人出售等方式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認定上述被告人中的14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目前,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是大眾普遍關註的問題。尤其在後疫情時代,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使用邊界問題,更是我們值得關註的問題。2020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湖北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的年會暨“後疫情時代社會安全的刑法保障”高峰論壇論文集中,就收錄了我撰寫的論文《後疫情時期的公民信息安全保障》。

在此,為大家簡單介紹壹下與本案相關的兩個問題:

壹是,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二是,手機號碼屬於公民個人信息嗎?

法院認定,手機號碼等為通信通訊聯系方式,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最高檢對公民的建議:

提高個人防範意識;

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不輕易點擊、下載來源不明的鏈接和程序;

務必在正規商店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電子設備;

不輕易向外透露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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