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短信侮辱、恐嚇別人,幹擾別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是違法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矛盾後,未能妥善處理,壹方當事人發送泄憤短信給另壹方當事人,幹擾了另壹方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恐嚇信息是指使被害人對人身安全產生擔憂和焦慮,產生足以影響其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娛樂的生理心理壓力的信息,如威脅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實施傷害行為等。該行為的認定需有兩點,第壹就是必須是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余信息的行為,如果是偶爾為之,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壹般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二就是這些信息無論是淫穢的、侮辱的還是恐嚇的,造成的後果必須是已經幹擾了別人的正常生活。發送信息幹擾別人生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余信息,幹擾別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