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不是十三五規劃提出的。
經過壹系列探索、改革、完善,目前A股市場已基本形成了壹套涵蓋財務指標類、交易指標類、規範運作類、重大違法類的強制退市指標體系和主動退市機制安排。在註冊制改革的引領下,常態化的退市機制悄然塑造著市場新生態。
回望退市制度改革歷程,並非壹路坦途,但前進的每壹步都走得鏗鏘有力。多輪改革的步調中傳遞出壹個***同的信號: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要靠市場的力量來解決。
萬事開頭難。1993年4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僅對被收購公司退市作了原則性規定。1994年7月實施的公司法專門規範了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和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內容。
1998年4月,滬深交易所依據當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對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並將這些股票簡稱為“ST股”,以提醒投資者股票有退市風險。
但由於早期的退市規定過於籠統且缺乏配套措施,在較長的時間裏退市制度被束之高閣,並未進入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