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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短信通知當事人嗎

法律分析:1.法院不會使用不明手機號碼發送開庭傳票電子送達書。短信中若出現私人手機號碼的內容則必定是虛假信息。

2.法院傳喚當事人以及通知開庭的正常渠道和方式壹般是電話或者郵寄。法院進行開庭傳票送達時,會事先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如果是采用郵寄的方式,也大都采取郵政EMS專遞郵寄文書,註意識別郵政封皮正面左下角的“法院專遞標誌”。

3.公安機關的程序和法院的程序也是分開的,法院什麽情況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此如果信息中出現“若缺席出庭”,則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或“網上追逃”、“全國通緝”等字樣,則必定為虛假信息。

4.法院案號的組成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而法院代字是有對應行政區劃編碼的,如南寧市良慶區法院2018年刑事案件案號為:(2018)桂0108刑初xxx號。

5.收到類似通知開庭的短信或函件,若您根據上述信息仍不能判斷真偽,可以到法院查詢是否存在相關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