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核實欠稅數據,摸清欠稅底數。針對國地稅合並後,欠稅企業信息不實,欠稅數據不清等情況,該局組織征管、稅源管理等部門對所有欠稅企業相關信息數據開展全面調查核實,逐戶、逐筆核對欠稅數據,對虛增欠稅及時進行更正,按月建立欠稅企業管理臺賬,確保欠稅數據真實、準確。二是完善管理辦法,規範操作流程。由征管科制定落實欠稅日常管理操作規程,明確欠稅管理資料文書,統壹規範業務流程,並通過實時寶短信平臺發送催繳稅款文書。稅源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催繳處理,對欠稅企業負責人約談,形成約談記錄,督促欠稅5萬元以上企業制定詳細清欠計劃,兌現清欠入庫稅款,嚴格做到執法文書送達到位、政策宣傳到位、發票管控到位、欠稅公告到位,確保辦法管用、流程規範、措施到位。三是實施分類管理,強化動態管理。定期對欠稅企業進行實地走訪核查,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了解掌握欠稅企業的償欠能力,及時跟蹤分析。對於業務正常但壹直欠稅的納稅人,通過控制發票用量等方式督促其分期清欠;對發生新欠的納稅人,嚴格實行發票管控,掌握其資金運行情況,及時催繳入庫;對停產困難企業,送達《欠稅確認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相關欠稅事項和報告制度。四是落實監督檢查,嚴格欠稅考核。嚴格實行欠稅管理責任制,按月統計分析、按季督查通報,把欠稅變動率納入績效管理考核。年終對欠稅的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對清繳欠稅工作開展不利,采取追繳清欠措施不到位的,追究相關人員和科室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條 對不動產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行為執行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遲延履行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