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對手持使用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罰300元,記2分。
值得註意的是,該規定處罰對象並不僅限於“開車打手機”,而是包括手持撥打、接聽等使用電話的;刷微信、刷微博,看短信、看新聞,網購、打遊戲、看視頻等操作使用移動電子設備行為的;以及手持飲食、吸煙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
對於使用藍牙耳機接電話等沒有接觸性電子設備的行為,交警不予處罰。對於等紅燈、靠邊停車等機動車停駛狀態下使用手機的,在確定未影響交通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予以警告;但對影響交通安全,造成交通大面積擁堵,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