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純的威脅恐嚇行為,在刑法分則中並沒有單獨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規定。但是沒它可以成為許多犯罪的手段行為。將其作為手段行為最典型的罪名有以下幾個。
1、敲詐勒索罪
以非法取財為目的,引起被害人恐懼心理。
2、強奸罪、猥褻他人罪
為了違背婦女意誌奸淫或者猥褻他人為目的而恐嚇婦女等。
3、妨害作證罪
威脅相關人員作假證或者不做證。
4、受賄罪
通過威脅恐嚇手段暗示索要賄賂。
5、強迫引誘他人賣淫、吸毒
用恐嚇方法強迫他人賣淫、吸毒等等,這方面有幾個獨立罪名。
6、成為其他犯罪的教唆犯行為
以此手段威脅恐嚇他人,誘使逼迫他人實施犯罪行為。這方面的罪名十分寬泛,參照實行犯行為定罪處罰。
因此,單純的短信威脅恐嚇,不加以其他目的動機等因素,是不能得出是否犯罪結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