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作出或禁止作出壹定行為。
作為壹個法律專有名詞,訴訟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是指當國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依法享有起訴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當事人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由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專門活動。
因此,我們知道了訴訟是解決糾紛的辦法,不管是民生糾紛還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問題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維護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