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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證據主要包括如下:

1、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例外: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

擴展資料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網頁、博客、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收集、提取過程中,如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筆錄,如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註明原因、存放地點或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規定》明確,如存在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等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鎖定網絡應用賬號等方法。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壹並移送,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儲介質、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或證書等特殊標識等內容,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采取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等方法進行驗證,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以及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等內容。

《規定》明確,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規定》要求,在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如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以及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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