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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後警察怎麽聯系被告人

警察傳喚嫌疑人的方式視情況而定分別有以下:

1、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2、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住處進行訊問;

3、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在異地時警察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

4、打電話。

不能無條件傳喚嫌疑人。傳喚時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並且傳喚時間也有限制,壹般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還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當受害人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後,警察在接通受害人報警電話後,首先會詢問受害人所在大致位置,然後轉接或告知受害人附近的派出所電話,附近派出所接到電話後首先會詢問受害人所在的詳細地址,並五分鐘之內到達受害人所在的位置,出警人員為兩至三名警察,到現場後,警察會對現場涉案人員進行詳細了解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