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為進壹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人員密集場所的疫情防控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人員密集場所包括但不限於,疫情防控期間正常開展營業活動的企業車間、建築工地、各類食堂、商場超市、醫療機構、養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學校、公安監管場所、政務服務中心、區定點接待賓館以及銀行、通信、燃氣等行業的營業場所。
2.疫情期間,全區養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學校、公安監管場所所有人員不進不出,不與外來人員接觸,工作人員應全天候吃住在場所,不得私自離開;相關管理服務人員應集中隔離,堅守崗位。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按照分區分級管理有關要求,根據實際采取全封閉式管理、相對封閉式管理、嚴格控制管理等措施,確保疫情防控措施落細落實落到位。
3.各人員密集場所應按照返崗職工分類管控有關規定,落實舉辦單位主體責任,制定場所及人員防控措施並認真執行。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對工作及服務人員,嚴格按要求落實隔離管控措施,並做好相關人員健康信息登記。隔離的返博人員在隔離期間,必須單人單間、單獨用餐,不得與他人接觸。對持有山東省復工復學人員健康通行卡的不再實施隔離觀察。
4.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入口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要求進入人員佩戴好口罩,沒有佩戴口罩的,壹律不準進入。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合適的位置,設置體溫檢測點,未經體溫測量或體溫≥37.3°C的人員禁止進入,對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疑似癥狀的及時專車送醫。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應自覺遵守、主動配合。
5.各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單位應為職工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並要求職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6.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內外環境、相關設施設備、垃圾收集點等定時消毒消殺,按規範使用空調、電梯等設備,保持環境衛生清潔,及時進行垃圾清運。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的個人要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不亂摸東西,勤洗手。
7.各人員密集場所應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做好人員的疏導、分流,避免人員聚集,保持場所良好通風。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出入口、收銀臺等需排隊等候的區域,設“壹米安全距離”線,人員之間距離間隔1米以上。
8.各人員密集場所員工宿舍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每天開窗通風,加強預防性消毒。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就餐管理,采取分時段供餐,分散單獨就餐,減少人員聚集。
9.區定點接待賓館應加強對來客的管理,單人單間、單獨就餐。在定點接待賓館居住的省外人員,確需外出的,應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固定專車接送,點對點活動。專車司機應同時在定點接待賓館居住、就餐。在定點接待賓館居住的人員應盡量以電話、視頻等形式安排工作,確需會客的,由定點接待賓館安排專門會客室,會客人數不得超過3人,並嚴格控制會客時間,會客室用後應及時消毒。定點接待賓館應對來訪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並做好登記。
10.各人員密集場所要通過廣播、公告等形式,宣傳科學防疫知識和公眾衛生知識,引導廣大群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11.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落實好相關防控措施,確保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各類人員密集場所防控措施的落實,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工業、通信企業由區工信局負責,建築工地、燃氣企業由區住建局負責,商場超市、賓館由區商務局負責,醫療機構、精神病院由區衛健局負責,養老院由區民政局負責,特教學校由區教體局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公安監管場所由區公安分局負責,銀行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恢復正常營業後,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