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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新政出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嚴懲違規銷售行為

9月16日,梧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嚴懲違規銷售行為的通知。

以下為全文:

為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認籌、選號等形式收取定金、認籌金、意向金、團購費等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落實明碼標價和賬戶公示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合理定價,制定銷售方案。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預售許可後須壹次性公示全部銷售房源及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落實“壹房壹價”明碼標價和資金監管賬戶公示制度。

規範商品房營銷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落實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和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銷售場所依法依規公示相關證件、合同示範文本等資料。開發項目銷售廣告對城市公***服務設施的介紹應符合政府部門相關項目規劃和建設狀況,不得作誤導宣傳。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加強銷售現場和銷售人員(包括代理機構人員)管理,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不得利用網絡軟文、自媒體公眾號、微信、短信等形式發布、傳播炒作房價漲跌的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銷售人員應引導購房人了解現場公示信息,提醒購房註意事項,告知相關不利因素。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各樓盤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交易風險七項提示》(附件)。

規範車位交易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面積以平面示意圖形式公示,並公示車位出售、出租(附贈)方案。不得以轉讓車位使用權的名義銷售普通產權車位。人防工程範圍內的車位應當明示“本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範圍內車位,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人防工程範圍內車位僅可出租不可出售,並於相關協議中予以註明,保障購買人的知情權。

承擔銷售主體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規範代理行為,開發企業對經紀機構代理項目商品房銷售宣傳、交易、收費違規違法行為依法承擔主體責任。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嚴格執行以上事項,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未及時整改的,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截圖:梧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